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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和执行强制性条文

回答:1  浏览:5355  提问时间:2014-4-26
怎样理解和执行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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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第81号令发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建设中两 类不同标准的属性,即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的原则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的的原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采取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 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贯沏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 到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起来,使得强制标准在实效上与法律、法规等同,从而确定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文件的属性,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本身虽然不是法规,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给予明确了法规的性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第7.1.1条关于风荷载标准值的规定是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如果风洞试验属于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应按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 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分出了两个层次的界限:A.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B.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这两种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是指现行强制性标准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达不到这些要求或者超过其限制条件,则受《规 定》的约束;对于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规定,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采纳时应当办理备案程序,责任由采纳单位负责。但是如果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 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则不允许采用。这时,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属于新艺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范畴,则应按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规定进 行审批。

    建设部第278号公告规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的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事项,并规定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为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回答时间:201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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